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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AKS牙科诊所(옥스치과의원,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,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及相关法令的规定,依法处理并安全管理个人信息。为此,本院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向信息主体说明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与标准,并为迅速处理相关投诉,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如下。
本方针适用于通过本院网站(https://oaksdental.kr)收集、处理的个人信息。在来院接受诊疗的过程中制作、生成的诊疗记录等医疗相关信息,依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令另行管理。
本院在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内,收集、处理以下个人信息。
本院网站目前未设置填写姓名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在线咨询申请表。诊疗咨询与预约通过总机电话(02-555-6633)受理;通过电话咨询时,仅在通话中您告知的范围内确认信息。
本院不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如处理目的发生变更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,履行必要的措施。
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保存、使用期限或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、使用期限内处理、保存个人信息;处理目的达成后,立即予以销毁。
| 类别 | 保存及使用期限 |
|---|---|
| 网站访问记录等自动收集的信息 | 自收集之日起1年 |
| 会员信息(使用会员注册功能时) | 至会员注销时为止 |
但其他法令规定有保存义务的,在该法令规定的期限内保存;此时,所保存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保存目的以外的用途。信息主体在保存期限届满前要求删除的,将依据第10条立即处理。
为顺利提供服务,本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。签订委托合同时,本院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,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目的外处理、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、限制再委托、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、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,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
| 受托方 | 委托业务内容 | 委托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METALINK株式会社(주식회사 메타링크) | 网站搭建、运营、维护及数据保管(服务器运营) | 至委托合同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时为止 |
| Hanbeon Marketing(한번 마케팅) | 网站运营代理支持(通过管理员界面管理网站) | 至委托合同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时为止 |
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,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。
为提供网站服务,本院将个人信息转移(保管)至境外,具体如下。
| 类别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接收方 | Akamai Technologies, Inc.(云服务器托管) |
| 转移目的国 | 日本 |
| 转移时间及方式 | 使用网站时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,并保存在位于该国的服务器上 |
|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| 依据本方针第1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)收集的全部项目 |
| 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| 网站托管及服务提供(服务器运营) |
| 保存、使用期限 | 依据本方针第3条(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) |
信息主体可以拒绝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,但此时网站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。
本院不会超出第2条所明示的范围使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也不会向第三方提供,但以下情形除外。
向下列代理本院宣传、营销业务的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时,本院将事先告知以下内容,并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另行同意的情况下提供。
| 接收方 | 提供目的 | 提供项目 | 保存及使用期限 |
|---|---|---|---|
| Hanbeon Marketing(한번 마케팅) | 本院宣传、营销及广告运营,改善咨询应对质量,活动及诊疗介绍 | 姓名、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)、咨询领域、受理日期与时间 | 自同意提供之日起1年,或至撤回同意时为止 |
本院不通过网站收集、处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3条规定的敏感信息(健康相关信息等)。
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,本院不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。有关未满14周岁儿童诊疗的咨询,请由法定代理人(监护人)提出。
为分析网站使用情况、改善服务,本院可能将访问标识符(会话ID)和来源路径信息保存在用户浏览器的存储空间(Cookie、会话存储)中。
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经达成等,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,本院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本院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信息主体投诉、损害救济及个人信息查阅请求等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| 类别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| 代表院长 Chulmin Bae |
| 联系电话 | 02-555-6633 |
| 电子邮箱 | oaks1177@naver.com |
| 地址 | (06134)首尔特别市 江南区 德黑兰路105, A塔7层(06134) 서울특별시 강남구 테헤란로 105, A타워 7층 |
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救济、个人信息查阅请求等事项,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咨询,本院将立即予以答复和处理。
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救济,可以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。
此外,因公共机构负责人针对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(个人信息的查阅)、第36条(个人信息的更正、删除)、第37条(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)规定提出的要求所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使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者,可依据《行政审判法》的规定申请行政审判。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如有增加、删除及修改,将至少在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起,通过网站“个人信息处理方针”页面公告变更理由及内容。但对信息主体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,将至少提前30日公告。
施行日期:2026年9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