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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本中文版本为方便阅读而提供的译文。韩文原文为正式版本;如本译文与韩文原文存在任何不一致,以韩文原文为准。查看韩文原文

OAKS牙科诊所(옥스치과의원,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,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及相关法令的规定,依法处理并安全管理个人信息。为此,本院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向信息主体说明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与标准,并为迅速处理相关投诉,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如下。

本方针适用于通过本院网站(https://oaksdental.kr)收集、处理的个人信息。在来院接受诊疗的过程中制作、生成的诊疗记录等医疗相关信息,依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令另行管理。

目录

  • 第1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
  •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  • 第3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
  •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
  • 第4条之2 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
  • 第5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  • 第6条 健康相关信息的处理
  • 第7条 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
  • 第8条 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
  • 第9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
  • 第10条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法
  • 第11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
  • 第12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受理部门
  • 第13条 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方法
  • 第14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

第1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

本院在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内,收集、处理以下个人信息。

1. 是否收集在线咨询申请信息

本院网站目前未设置填写姓名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在线咨询申请表。诊疗咨询与预约通过总机电话(02-555-6633)受理;通过电话咨询时,仅在通话中您告知的范围内确认信息。

2. 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的信息(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5条第1款第6项)

  • 访问IP地址、浏览器及操作系统信息(User-Agent)、设备类型(PC、移动设备)、访问国家
  • 访问的页面路径、来源路径(referrer)及来源媒介信息、访问标识符(会话ID)、访问日期与时间

3. 仅限使用网站会员注册功能的情形

  • 姓名、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)、电子邮箱地址、密码(加密保存,无法得知原文)

4. 收集方法

  • 网站会员注册程序
  • 在使用网站过程中自动生成、收集

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
  • 处理咨询与投诉并通知处理结果,为应对纠纷而保存记录
  • 通过分析网站使用情况与检查错误来改善服务质量(仅用于统计目的,不用于识别个人)
  • 使用会员注册功能时,用于识别会员、确认本人身份及提供会员制服务

本院不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如处理目的发生变更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,履行必要的措施。

第3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

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保存、使用期限或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、使用期限内处理、保存个人信息;处理目的达成后,立即予以销毁。

类别保存及使用期限
网站访问记录等自动收集的信息自收集之日起1年
会员信息(使用会员注册功能时)至会员注销时为止

但其他法令规定有保存义务的,在该法令规定的期限内保存;此时,所保存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保存目的以外的用途。信息主体在保存期限届满前要求删除的,将依据第10条立即处理。

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

为顺利提供服务,本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。签订委托合同时,本院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,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目的外处理、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、限制再委托、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、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,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

受托方委托业务内容委托期限
METALINK株式会社(주식회사 메타링크)网站搭建、运营、维护及数据保管(服务器运营)至委托合同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时为止
Hanbeon Marketing(한번 마케팅)网站运营代理支持(通过管理员界面管理网站)至委托合同终止或个人信息销毁时为止

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,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。

第4条之2(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)

为提供网站服务,本院将个人信息转移(保管)至境外,具体如下。

类别内容
接收方Akamai Technologies, Inc.(云服务器托管)
转移目的国日本
转移时间及方式使用网站时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,并保存在位于该国的服务器上
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依据本方针第1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)收集的全部项目
接收方的使用目的网站托管及服务提供(服务器运营)
保存、使用期限依据本方针第3条(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)

信息主体可以拒绝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,但此时网站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。

第5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
本院不会超出第2条所明示的范围使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也不会向第三方提供,但以下情形除外。

  • 已另行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形
  • 法令有特别规定,或侦查机关按照法令规定的程序与方法提出要求的情形
  • 为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紧迫的生命、身体、财产利益所必需的情形

另行征得同意后提供的情形(可选同意事项)

向下列代理本院宣传、营销业务的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时,本院将事先告知以下内容,并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另行同意的情况下提供。

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存及使用期限
Hanbeon Marketing(한번 마케팅)本院宣传、营销及广告运营,改善咨询应对质量,活动及诊疗介绍姓名、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)、咨询领域、受理日期与时间自同意提供之日起1年,或至撤回同意时为止
  • 上述向第三方提供的同意属于可选事项。即使不同意,您也可以正常使用浏览网站、诊疗咨询与预约等本院提供的基本服务;拒绝同意不会对您造成任何不利影响。
  • 同意提供后,您也可以随时通过第12条的联系方式要求撤回同意;撤回后,将立即停止为该目的进行的处理。
  • 目前网站上没有收集上述项目的在线咨询申请表,也未设置另行同意项目。因此,未另行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不会提供给上述第三方。

第6条 健康相关信息的处理

本院不通过网站收集、处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3条规定的敏感信息(健康相关信息等)。

  • 网站不设置填写症状、病史等健康相关内容的项目。
  • 有关具体症状、病史等的详细咨询,将通过电话或来院咨询进行说明。

第7条 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

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,本院不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。有关未满14周岁儿童诊疗的咨询,请由法定代理人(监护人)提出。

第8条 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

为分析网站使用情况、改善服务,本院可能将访问标识符(会话ID)和来源路径信息保存在用户浏览器的存储空间(Cookie、会话存储)中。

  • 使用目的:分析访问页面、来源路径等以编制统计数据并改善服务
  • 拒绝方法:用户可以在网页浏览器设置(例如:互联网选项中的隐私设置)中拒绝保存,或删除已保存的数据。
  • 即使拒绝保存,浏览网站等服务的使用也不受限制。

第9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

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经达成等,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,本院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
  • 销毁程序: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。依据其他法令须予以保存的,转移至单独的存储空间保管,且不用于保存目的以外的用途。
  • 销毁方法: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以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;打印在纸上的信息以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。

第10条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法

  •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要求本院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,并可以撤回同意。
  • 您可以通过第12条的联系方式,以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权利,本院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。
  • 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权利。此时,须提交依据《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》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  • 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第4款、第37条第2款,个人信息的查阅及停止处理要求可能受到限制;其他法令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的,不得要求删除。
  • 本院将确认提出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。

第11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

  • 经办人员最小化及培训:将处理个人信息的负责人员指定为最少人数,进行管理与监督,并实施必要的培训。
  • 传输加密:网站全部区间均采用安全连接(HTTPS/TLS),确保用户输入的信息以加密方式传输。
  • 密码加密:会员密码等认证信息以无法解密的方式加密保存、管理。
  • 访问权限限制:存储个人信息的管理系统的访问权限仅授予业务所需的最少人员,并对权限的授予、变更、注销进行管理。
  • 访问记录保管:保管并检查访问管理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记录。
  • 防范侵害的技术措施:采用安全设置以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,并定期检查、更新系统。
  • 定期备份:定期备份存储个人信息的系统,以防损坏、丢失。

第12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受理部门

本院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信息主体投诉、损害救济及个人信息查阅请求等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
类别内容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代表院长 Chulmin Bae
联系电话02-555-6633
电子邮箱oaks1177@naver.com
地址(06134)首尔特别市 江南区 德黑兰路105, A塔7层(06134) 서울특별시 강남구 테헤란로 105, A타워 7층

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救济、个人信息查阅请求等事项,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咨询,本院将立即予以答复和处理。

第13条 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方法

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救济,可以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。

  •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(无需区号)1833-6972(www.kopico.go.kr)
  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:(无需区号)118(privacy.kisa.or.kr)
  • 大检察厅 网络侦查科:(无需区号)1301(www.spo.go.kr)
  • 警察厅 网络犯罪举报系统:(无需区号)182(ecrm.police.go.kr)

此外,因公共机构负责人针对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(个人信息的查阅)、第36条(个人信息的更正、删除)、第37条(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)规定提出的要求所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使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者,可依据《行政审判法》的规定申请行政审判。

第14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如有增加、删除及修改,将至少在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起,通过网站“个人信息处理方针”页面公告变更理由及内容。但对信息主体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,将至少提前30日公告。

施行日期:2026年9月11日